- 时间:2021-08-21 18:52 编辑:大圣 来源:网络 阅读:28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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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201*年7月,张某与杨某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,婚生子张某甲(时年10岁)跟随母亲杨某生活,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银行存款2万余元,但在离婚诉讼中未处置位于成都青羊区的一套房产。次年4月,张某收到成都市青羊区法院的传票,才知道杨某以要求分割离婚时未处置的房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张某所有,张某支付其房产市场价值的一半(约100万元)作为补偿,同时赔偿其因离婚后居无定所而产生的租房费用6千余元。面对杨某提出的要求,张某深感无奈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遂委托至律所王芝琳律师,代其处理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。
201*年7月,张某与杨某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,婚生子张某甲(时年10岁)跟随母亲杨某生活,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银行存款2万余元,但在离婚诉讼中未处置位于成都青羊区的一套房产。次年4月,张某收到成都市青羊区法院的传票,才知道杨某以要求分割离婚时未处置的房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张某所有,张某支付其房产市场价值的一半(约100万元)作为补偿,同时赔偿其因离婚后居无定所而产生的租房费用6千余元。面对杨某提出的要求,张某深感无奈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遂委托至律所王芝琳律师,代其处理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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